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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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為僱主,我有權選擇強積金計劃嗎?

有。僱主擁有選擇強積金計劃的最終決定權,但為僱員選定計劃前,應先和僱員商量。你亦可參加多於一個強積金計劃,從而讓僱員挑選最切合其個人需要的計劃及基金。

2. 為新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期限是多久?

除獲豁免人士外,你應安排年滿18歲至64歲的全職及兼職僱員,在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惟60日的僱用規則不適用於從事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

3. 我為僱員開立帳戶時,需要注意些什麼?

請確保僱員在登記表格上填妥下列資料:
僱員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
聯絡資料(地址及電話號碼);
基金選擇(如有);
就稅務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證明(即申報僱員是否在香港以外地區有稅務居民的責任);及
在表格上簽署。
如僱員未有就稅務居民身分作出自我證明,受託人將無法完成開戶程序。

4. 當我的僱員離職時,我應怎麼辦?

你必須在僱員離職月份最後一天之後的10日內,以書面形式或透過付款結算書中通知強積金受託人,說明僱員離職的日期。
如果你是從事飲食業或建造業的僱主,並已安排臨時僱員參加行業計劃,則無須進行上述有關通知受託人的程序。

5. 我已於供款日寄出支票給受託人,為何被視作遲交供款?

僱主應預留足夠郵遞時間,確保供款支票及付款結算書於供款日或之前寄達受託人。請注意,信封上的郵戳日期不會被視作支付供款的日期。

6. 我僱用了一名家庭傭工料理家務。我是否要安排她參加強積金計劃?

在僱主的居所內提供家務服務的僱員屬於獲豁免人士,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7. 學生參與由學校與外間機構合作的實習計劃時,有關機構需否安排該學生參加強積金計劃?

假若該年滿18歲的學生屬於一般僱員,僱用期不少於連續60天,有關機構必須在僱用該學生的首60天內,為其安排參加強積金計劃(如該學生未滿18歲或屬於獲豁免人士,則有關機構無須為其參加強積金計劃)。
然而,上述60日的僱用規則不適用於受僱為建造業或飲食業臨時僱員的學生。僱主必須為其安排參加強積金行業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並作出供款。

8. 如我未有為僱員支付強制性供款,會有甚麼後果?

僱主如未有準時為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便須繳交相等於拖欠供款款額5%的附加費,附加費會全數撥入有關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僱主可聯絡受託人查詢應繳附加費的金額,並盡快連同供款一併繳交,無須等待積金局發出附加費通知書。
另外,拖欠供款的僱主可被罰款$5,000或相等於拖欠供款款額的10%(以款額較高者為準),亦可被檢控,最高刑罰是監禁四年及罰款$450,000。

9. 甚麼是強積金對沖機制?

強積金對沖機制即是以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安排。僱主可以使用由僱主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10. 僱主為僱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是否可用作抵銷已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是。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包括由僱主為僱員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均可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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